他甚至有点傻眼。
秦牧讲述的版本……
和他三婶所说的,完全不一样。
陈述环节里,秦牧表示车损皆为熊孩子造成的,有九辆车的行车记录仪外加物业的地下车库监控佐证。
要知道。
这些车主的每辆车,都停在固定的车位。
行车记录仪若拍到了同一个人……
几乎是铁一般的证据。
不存在伪造的可能。
再加上物业的监控,完全可以确定侵权者是谁。
可他三婶却说秦牧等人诬陷,借机敲诈勒索。
还给他提供了一段视频。
“那个视频……不会是伪造的吧?”
他咽了咽口水,额头上冒出了一层冷汗。
他非常了解秦牧。
经秦牧之手,送进去了一批又一批的被告。
对方肯定不会在这么重要的证据上弄虚作假。
懂法的人……
轻易不可能犯法。
但他三婶不一样!
联想到三婶这两天略显怪异的举动,他越想越觉得那段视频有假!
以现在的技术手段,很容易就能甄别出视频的合成以及后期制作痕迹。
而在法庭上弄虚作假……
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,甚至构成伪证罪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六条,在刑事诉讼中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威胁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诉讼。
但……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同样规定了,诉讼参与人有以下几种情形,将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……
其中第一条,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,就极有可能触犯伪造证据罪、虚假诉讼罪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等具体罪名。
在司法解释里。
也有情节严重的定义:只需要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,足以扭转案情走向,试图不当得利,使他人受到非法损失的,即构成情节严重。
也就是说……
这个视频,就是个定时炸弹!
一旦亮出来,不仅白水蓉要凉,连带着他也要凉!
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!
想到这里。
张玮不由汗毛倒竖,只感觉当律师这行实在是太危险了。
一不小心……
还差点被亲戚给坑了。
“咚——”
正在此时。
法庭上,庄严的法槌声敲响。
审判长看向了章河,沉声道:“接下来,请被告方,进行答辩。”
被告席。
章河有些慌乱,忍不住转过身看了眼白水蓉。
又看向了张玮。
却发现……
张玮突然变成了哑巴。
眼观鼻,鼻观口,口观心。
一言不发。
于是。
他只能按照开庭前张玮交代的,开始答辩:“法官大人,我觉得对方的控诉非常不合理。”
“他们当时九辆车,集体遭遇了损坏,工程量之大,怎么看都不像是一个小孩能干出来的。”
“此外,他们和物业沆瀣一气,对我们进行威逼利诱,试图让我们私下赔偿七八十万。”
“而现在,却又狮子大开口,要求索赔109万。”
“他们的行为,甚至构成了敲诈勒索……”
他带着几分忐忑,将张玮事先交代的答辩词当庭说了出来。
而张玮听着这段熟悉的话,看似面无表情。
可内心里,肠子都快悔青了。
早知道自家亲戚这么坑……
他说什么也不会接这次代理。
毁自己民声是小事。
真要是操作不当,非常容易将自己送进去!
民事诉讼法里,明确规定了,在民事案件里,只要达到情节严重,诉讼参与人都有可能进去!
诉讼参与人,包括了当事人、代理律师、证人等。
“咚——”
法庭上。
审判长简单思考后,接着说道:“经过上述环节,本庭总结,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。”
“一是被告方拒不承认划车行为。”
“二是认为原告方索赔109万不合理,存在敲诈勒索之嫌。”
归纳总结,是合议庭在庭审前期必做的工作。
可以对案件进行针对性的审理。
梳理清楚案件的脉络,确定侵权方和受害方,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等等。
“现在进入举证、质证环节。”
紧接着。
庭审很快进入了下一个环节。
原告席的一侧。
王大锤立即站了出来,将秦牧给他准备的一系列证据,全部呈交了出来。
“这是九辆受损车的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同一时间段的视频。”
“这是物业提供的地下车库监控视频。”
“这是物业提供的章林林从电梯进入地下车库的电梯监控视频。”
“这是九辆车的4S店报修报价单。”
“这是误工费明细。”
“这是……”
一个又一个证据,被罗列了出来。
一一上呈到了合议庭面前。
审判长和其他几个审判员,认真对比起了这些视频以及资料证据。
随后。
审判长又看向了被告席,问道:“对于这些证据,被告方可有异议?”
章河咽了咽口水。
不由自主的看向了张玮。
结果……
张玮还是先前那副模样,波澜不惊。
面色如常。
一言不发。
“我……我我……”
章河神情无比紧张,又看向了身后证人席的白水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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